申請人提交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三項基本要求:
申請人不得以專業學會資格申請深造程度課程的學分承認。
學位教師教育文憑或同等學歷,只可用於申請學位教師教育文憑、學士學位課程及副學位課程的學分承認。
以進行研究方式取得的高等學位(research degrees)只限作深造文憑及碩士學位課程的學分承認申請,但不包括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課程。
大學會為每項符合申請資格的學歷釐定一個總學分值(TCV)。
如一項學歷的總學分值(TCV) = 0,表示這項學歷不符合申請學分承認的資格,申請人毋須以這項學歷提出申請。
本校已將總學分值的資料整理公佈,供有興趣的申請人士參考。如某一項學歷並不在資料之內,表示該項學歷尚未經本校評定。
申請人可查看已評定總學分值的本港或海外學歷,資料如下:
適用於申請碩士學位課程及深造文憑課程的總學分值資料TCV for applications towards Master’s degree and Postgraduate Diploma Programmes
在有需要時,大學會就有關學歷的總學分值進行檢討。
每位申請人獲得的承認學分,不得超過其得分上限。
申請人的得分上限由所持學歷的總學分值決定。如申請人持有兩項或多項學歷,則以總學分值較高的一項為準。
此外,個人的得分上限不得超越課程的承認學分限額。
深造文憑及碩士課程的承認學分限額分別是20及3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