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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通识教育学士课程规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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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 | 一般规例 | ||
| 1.1 |
本规例乃根据《学士学位颁授规例》第一至四段制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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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.2 |
《学士学位颁授规例》及《教务规例》内辞汇释义所采用的定义同时适用于本规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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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| 通识教育学士课程 | ||
| 2.1 |
学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,方可获考虑颁授通识教育学士学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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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1.1 |
符合《入学、注册及学籍规例》所载的规定;及 | ||
| 2.1.2 |
符合《学士学位颁授规例》所载的规定;及 | ||
| 2.1.3 | 选修本校开设的其他基础、中级或高级程度科目,取得至少120学分;但在120学分总数中,不得在基础程度科目取得多于40学分,并须在高级程度科目取得至少20学分。 | ||
一九九八年三月